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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乡镇行政执法规范“十有”标准

发布机构:民宗局体裁分类:事前公开发布时间:202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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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行政执法专用章。统一使用圆形,尺寸与部门行政公章相同。

二有行政执法固定人员。明确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副队长,人员不少于10人。

三有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其中,集中办公室一间,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门口挂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标识牌和人员去向牌。

四有一般办公设备。配备办公桌椅、办公电话、电脑(可正常上网)、打印机(打印、复印、扫描一体机)、档案柜、档案盒等。

五有执法专用设备。每三人必须配备一台执法记录仪、可选配照相机、摄像机、无人机等设备。

六有行政执法制度、流程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规范用语、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统一上墙。

七有行政执法台账。建立行政执法台账。

八有行政执法卷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按河北省乡镇行政执法文书统一样式制作行政执法卷宗。

九有行政执法公开。作出的行政执法应统一在县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事后公开栏进行公开。

十有行政执法宣传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