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人民防空办公室体裁分类:事前公开发布时间:2020-12-16
巨鹿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参照《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制度》,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巨鹿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或在巨鹿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有关的企业,主要包括:在巨鹿县从业人防工程建设、设计(审图)、监理、检测、防护(化)设备企业。
第三条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年底向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报送推荐“红名单”市场主体。县人防办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国人防〔2018〕117号)规定的认定标准,将拟列入的“黑名单”市场主体及其认定依据上报邢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拟纳入“红名单”企业。
(一)模范遵守人防建设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近3年在省、市、县级执法检查、随机抽查、质量监督中表现优良的;
(二)人防工程相应领域管理能力和水平在本地同行业中处于领先的;
(三)无安全事故和恶性欺诈行为的;
(四)无新闻媒体负面曝光(经调查核实与事实相符)问题的。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拟纳入“黑名单”企业。
(一)对较大(含)以上安全事故或者12个月内发生2次(含)以上一般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在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检查中,因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12个月内有3次(含)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县人防办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被相关单位投诉举报或新闻媒体负面曝光经确认情况属实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造成严重后果,被法院判决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对纳入“红名单”的企业建立守信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发展。
(一)在县政府网站以“红名单”的形式公布;
(二)在人防公共事项服务上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
(三)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抽查频次;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七条 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从严加强监管:
(一)列为检查监督重点对象,增加抽查频次;
(二)列为备案等重点核查对象;
(三)不得参加我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评比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条 人防建设“红黑名单”认定、管理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具体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向省市人防办举报或投诉。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巨鹿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