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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机构:公安局体裁分类:事后公开发布时间: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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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巨公(食药环)行罚决字〔2020〕1475号

被处罚人张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xxxxxxx村xxx号。

现查明:2020年12月02日,巨鹿县xx乡xxx村张x暖气片加工作坊正在生产,张x在没有任何环保手续及治污设施下,将喷漆工艺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排。

以上事实有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巨鹿县分局出具的案件调查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说明、张x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x)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以及张x本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巨鹿县公安局送巨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公安局或巨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巨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巨鹿县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