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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系统信用承诺制度

发布机构:人民防空办公室体裁分类:事前公开发布时间: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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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防系统推行建立信用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建立人民防空

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参照《邢

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系统推行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结合我

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防办在人防工程登记备案、质量监督等管理和服

务活动中,全面推行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责任主体

以规范格式作出信用承诺,并依法依约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

督。信用承诺和践诺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

监管的参考。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根据县人防办要求,在从事相关建设、

设计(审图)、监理、检测活动之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自

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书面承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市场主体作出的信用承诺

及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监

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作出处理或者

答复。

第五条 市场主体信用承诺的规范格式和具体要求,由县人防

办根据本单位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包括下列内容:

1(一)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

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

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严格履行合同、协议等约定的义务。

(四)同意将信用承诺和践诺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

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违背承诺自愿接受失信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其他需要承诺的事项。

第七条 县人防办将相关信息汇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河北邢台),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第八条 县人防办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邢台)汇

集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信息主要包括下列数据项:

(一)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数据项:企业(单位)名称、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号码、承诺用

途、信用承诺书、承诺日期等。

(二)个人数据项:姓名、身份号码、承诺用途、信用承诺

书、承诺日期等。

第九条 县人防办对市场主体践诺情况实施动态跟踪和监

督,及时处理群众投诉或者举报。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违背信用承

诺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采取行政

性约束和惩戒。

2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巨鹿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 年 4 月 22 日

附件:《申请单位(人)信用承诺书》样板



附件:人防系统信用承诺制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