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张王疃乡体裁分类:事后公开发布时间:2021-05-17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巨张罚决〔001〕号
当事人:袁*辰、13052919*******256、张王疃乡**村;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2021年2月20日对你(单位)
车辆清洗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并占用道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袁*辰系王虎寨镇**村人,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在张王疃乡阎口村南邢德线北侧露天从事车辆清洗活动,存在占用道路情况,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已构成违法事实。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关于“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照片和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现依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伍百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巨鹿支行,账号1004733372600100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巨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E13850001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2021年3月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