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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机构:公安局体裁分类:事后公开发布时间: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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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巨公(官)行罚决字〔2020〕1443号

被处罚人孟x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xxxxxx村xxx号。

现查明:2020年12月1日15时许,xx工作人员甄xx发现孟xx在xx庄村北地里故意点燃杂草秸秆。

以上事实有现场出警视频,孟xx询问笔录,甄x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河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现决定对孟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巨鹿县公安局送邢台市第二看守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公安局或巨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巨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巨鹿县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