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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发布机构:统计局体裁分类:事前公开发布时间: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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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组织认为城管局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不当、显失公正或违法的,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信访接待办公室投诉或举报。

第二条 投诉举报人依法投诉举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阻挠、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三条 投诉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接待小组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提出意见、建议。集体走访举报的,应当推选3-5名代表分别陈述。投诉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妨碍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条 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在法定权限内按法定程序在规定期限办理。对依法应由其它行政机关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转交其它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五条 在办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恰当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六条 办理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投诉举报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其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或单位。

第八条 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在30天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第九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的投诉举报事项,应自收到之日在上级规定期限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上级机关;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第十条 对在投诉举报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城管局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投诉举报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等造成失误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成立信访接待办公室,由法规科担任其职责,开通投诉举报电话(4333100),接受社会对城管局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