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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旅游)

发布机构: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体裁分类:事前公开发布时间: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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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旅游法》

颁布机构:国务院

实施时间:2013.10.1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1、初次发现,其行为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应教育规范,限期整改。

2、限期内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二)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1、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应教育规范,限期整改。

2、限期内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1、未影响旅游团队服务质量的,应教育规范,限期整改。

2、影响旅游团队服务质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影响旅游团队服务质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上二万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1、未影响旅游团队服务质量的,应教育规范,限期整改。

2、影响旅游团队服务质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影响旅游团队服务质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上二万以下罚款。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1、未影响旅游团队服务质量的,应教育规范,限期整改。

2、影响旅游团队服务质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影响旅游团队服务质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上二万以下罚款。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1、未影响旅游团队服务质量的,应教育规范,限期整改。

2、影响旅游团队服务质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影响旅游团队服务质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上二万以下罚款。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1、未影响旅游团队服务质量的,应教育规范,限期整改。

2、影响旅游团队服务质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以上五千以下罚款。

3、严重影响旅游团队服务质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上二万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1、未影响旅游团队服务质量的,应教育规范,限期整改。

2、影响旅游团队服务质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以上五千以下罚款。

3、严重影响旅游团队服务质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上二万以下罚款。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1、初次发现,其行为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应教育规范,限期整改。

2、限期内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1、未影响旅游团队服务质量的,应教育规范,限期整改。

2、影响旅游团队服务质量的,责令改正,根据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

3、严重影响旅游团队服务质量的,责令改正,根据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

4、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根据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责令改正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二)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项目,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

1、已影响到旅游团队服务质量的,应教育规范,限期整改。

2、严重影响旅游团队服务质量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

3、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1、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应教育规范,限期整改。

2、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

4、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处三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责令改正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1、未影响旅游团队服务质量的,应教育规范,限期整改。

2、影响旅游团队服务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

3、严重影响旅游团队服务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

4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二十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责令改正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1、未影响旅游团队服务质量的,应教育规范,限期整改。

2、影响旅游团队服务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

3、严重影响旅游团队服务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

4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二十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1、未影响旅游团队服务质量的,应教育规范,限期整改。

2、影响旅游团队服务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

3、严重影响旅游团队服务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

4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二十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

1、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应教育规范,限期整改。

2、再次发生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

3、屡次发生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 

4、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责令改正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

1、未影响行程安排的,应教育规范,限期整改。 

2、影响旅游团队服务质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3、严重影响旅游团队服务质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4、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责令改正

(二)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

1、初次发现,应教育规范,限期整改。

2、再次发现,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

3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三)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

1、初次发现,应教育规范,限期整改。

2、再次发现,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

3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依据名称、颁布机关和实施日期

处罚条款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量化标准

并罚内容


第一百零五条 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一)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

1、初次发现,应教育规范,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

2限期内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屡教不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停业整顿

(二)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

1、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应教育规范,责令改正。

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3、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责令改正,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