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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地方金融监管局鼓励企业上市优惠政策

发布机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体裁分类:事前公开发布时间:202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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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地方金融监管局鼓励企业上市优惠政策

 

一、为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融资,提升企业直接融资能力,促进全县改革发展、绿色崛起,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借鉴外地先进县市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二、支持和鼓励内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拟挂牌上市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进入辅导期后,可申请成为挂牌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并获得支持。

三、对挂牌上市重点培育企业,优先保证所需建设用地指标,在改制上市、资本运营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手续,县国土、税务、工商、环保、工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特事特办,快速办理。

四、县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对挂牌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的授信额度,积极满足企业挂牌上市申报过程中的资金和服务需求。

五、对挂牌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因审计调账、调整利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收,其地方留成部分由本级财政一次性奖励补贴给企业作为上市费用。

六、挂牌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费用属本地行政性收费的只收工本费,属本地服务性收费的,按规定收费下限的20%收取

七、对在改制过程中土地和房产过户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契税。

八、企业在改制挂牌上市过程中支付的相关费用,凭合法凭证,经税务部门核准可计入当期损益。

九、对拟在境内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完成股份改制、证券监管机构正式受理企业上市申请后,奖励50万元;成功上市并发行股票后,再奖励100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在其他股权交易所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挂牌上市后5年内,以该企业上年实际纳税额为基数,超过全县财政收入当年平均增幅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高管人员。

十一、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县政府授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巨鹿县经济功臣”称号,并优先推荐为省、市劳动模范。

十二、对县内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挂牌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县内的,视同改制挂牌上市,享受本《优惠政策》。

十三、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张瑞   联系电话:4326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