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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机构:公安局体裁分类:事后公开发布时间: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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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巨公(交)行罚决字〔2020〕1461号

被处罚人付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xxxxxx村xxx号。

违法前科:2016年05月18日,因付x(再x)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巨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0年11月25日下午15时许,付x驾驶一辆号牌为xxxxxx黑色小型轿车从xx线由西xx行驶,行驶至xx线xx红绿灯口被交警查获,经系统查询付x于2015年08月27日晚上21时驾驶一辆号牌为xxxxxx小型汽车在巨鹿县城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并处罚。

以上事实有查获付x现场视频、违法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付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巨鹿县公安局送巨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公安局或巨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巨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巨鹿县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