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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的通告

发布机构:公安局体裁分类:事前公开发布时间: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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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人民法院

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巨鹿县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的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反弹,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全面打赢我县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巨鹿县人民法院、巨鹿县人民检察院、巨鹿县公安局将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治疗或不服从管理的;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风险的;

二、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与新冠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触的人员,隐瞒或谎报病情、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行踪轨迹,并拒绝接受检疫排查、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干扰流调工作、扰乱防控秩序的;

三、拒绝服从防疫检查点体温检测、人员核查、车辆检查、医学观察、强制隔离、封闭管控、交通管制等措施,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或不听劝阻、强行闯卡的;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侮辱、恐吓、伤害医护人员、执勤人员的;

四、生产、销售、储存假冒伪劣防护物资、医疗药品、医用器材的;违反疫情防控命令,哄抬疫情防护用品、药品或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扰乱市场秩序和防控秩序的;借疫情防控名义招摇撞骗、敲诈勒索,或盗窃、抢夺、毁坏、侵占、挪用疫情防控物资的;

五、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以及污蔑国家对疫情管控不力、处置失控、治疗无效等虚假信息,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致使虚假涉疫情信息大量传播的;

六、非法行医或出售违禁药品,造成确诊、疑似新冠肺炎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贻误诊治或交叉感染等严重后果的;未经卫生医疗部门批准,擅自转移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病人,破坏防控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涉疫情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的;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七、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上访,扰乱疫情防控秩序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秩序的;

八、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聚集性婚丧、庆典等传统民俗活动,以及促销、娱乐、宗教等活动,妨害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管理秩序的;

九、破坏公共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

十、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以上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属公职人员的,一并移送或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并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巨鹿县人民法院    

 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巨鹿县公安局      

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