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公安局体裁分类:事后公开发布时间:2021-01-08
巨鹿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巨公(堤)行罚决字〔2020〕1479号
被处罚人杨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xx乡x村xx号现住址:邢台市巨鹿县x村乡x村xxxxx号。
现查明:2020年12月07日14时许,我单位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巨鹿县xx乡x村杨xx在其门市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杨xx陈述,现场储存的烟花爆竹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巨鹿县公安局送巨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公安局或巨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巨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巨鹿县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