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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机构:公安局体裁分类:事后公开发布时间: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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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巨公(虎)行罚决字〔2020〕1467号

被处罚人李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xxxxxx村xxx号。

现查明:2020年11月13日3时许,xx村村民李x在xx村南毁坏地邻安xx地里的杨xx银花树。

以上事实有出警录像、安xx询问笔录、李x询问笔录、监控录像、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巨鹿县公安局送巨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公安局或巨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巨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巨鹿县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