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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审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机构:审计局体裁分类:事前公开发布时间: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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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1、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依法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省、市和县委、县政府相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2、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审计方面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制定有关审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年度审计计划;制定审计内容的标准和规范;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3、向中共巨鹿县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县长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组织起草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4、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省、市、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乡(镇)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省、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县投资和以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县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县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市审计局安排部署审计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5、按规定对县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6、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7、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8、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9、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10、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事程序:

(一)审计机关按照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审计组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帐户、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一并报送审计机关审定。
   (四)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审计机关在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以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时,应当制作送达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