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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审计局音像记录设备使用规定

发布机构:审计局体裁分类:事前公开发布时间: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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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审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审计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建设系统行政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我局所配发的音像记录设备为审计执法工作专用设备,不得挪做它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第五条 因不可抗拒事由或取证需要等原因无法或不宜同步录音录像的,经现场负责人或办案部门领导同意,可以不予同步录音录像。

第六条 各职能股室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必须始终确保音像记录设备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第七条 审计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音像记录设备能正常使用及工作,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运行时间。

第八条 审计执法过程中音像记录设备应当置于合适的位置,以便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第九条 音像记录设备使用人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音像记录设备丢失、损坏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条 音像记录设备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使用股室应及时联系局办公室安排维修。

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设备录制的视听资料储存由使用股室具体负责。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记录的数据进行删节、修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当事人、外部单位或者社会提供现场执法记录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维护、更新、监督等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