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巨鹿县分局体裁分类:事后公开发布时间:2024-03-26
当事人名称:巨鹿县郡州轮船厂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过程中 ,未按照规定使用治污设施。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结果:罚款陆万元整
附件:郡州2021,1号决定书2024032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