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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郡州轮船厂

发布机构: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巨鹿县分局体裁分类:事后公开发布时间: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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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巨鹿县郡州轮船厂
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过程中 ,未按照规定使用治污设施。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陆万元整

 



附件:郡州2021,1号决定书2024032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