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体裁分类:事后公开发布时间:2023-07-12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邢巨)应急罚〔2023〕 023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邢台市立浩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巨鹿县县城东安街与仿古街交叉口西行120米路北 邮政编码: 0552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改爽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8631939789
违法事实及证据: 1、作业现场与作业人员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高处作业现场未配备指挥人员。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据三:询问笔录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对比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第1目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壹万伍千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工商银行巨鹿支行 ,账号 0406001029300082590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巨鹿县 人民政府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南宫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巨鹿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6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附件: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