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体裁分类:事前公开发布时间:2022-09-14
巨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细分类别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1.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 |
违法经营额5000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 ||||
违法经营额2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经公安机关处以2次以上停业整顿或者同时违反2项以上规定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 1年内发生1次,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1年内发生2次,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年内发生3次,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1年内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时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 ||||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一次接纳2名(含)以下未成年人的 | 警告,可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 | |||
1年内2次接纳2名(含)以下未成年人的 | 警告,可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日 | ||||
一次接纳3名(含)以上未成年人,或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或1年内3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 | 吊销许可证 | ||||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 经营非网络游戏2款(含)以下的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经营非网络游戏2-5款(含)的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经营非网络游戏5-10款(含)的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经营非网络游戏10款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 ||||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1年内首次发现以及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期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1年内2次发现以及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期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年内2次发现以及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期间虽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但产生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
1年内发生3次以上或者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违反政府禁令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吊销许可证 | ||||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1年内发生1次的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1年内发生2次的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年内发生3次的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1年内发生3次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 ||||
5.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 存在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的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数量不超过场所营业计算机数量的3%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数量不超过场所营业计算机数量的5%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数量超过场所营业计算机数量的5%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 ||||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建立了场内巡查制度,但没有按照制度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并且未发生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并且未发生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因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未按制度执行,导致发生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 ||||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1年内首次违反本规定,或者单次未核对、登记人员在10人及以下的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1年内累计3次(含3次)以下违反本规定,或者单次未核对、登记人员在10人以上的 | 警告,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1年内累计4次(含4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 | 责令停业整顿30日 | ||||
因违反本规定被停业整顿后又接纳未成年人的 | 吊销许可证 | ||||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1年内发生1次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同时未发现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或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的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1年内发生2次以内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同时未发现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或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的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年内发生3次以内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同时未发现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或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的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1年内发生3次以上的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或同时发现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或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的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 ||||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首次发现,并且期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的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首次发现经警告后1月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或备案,并且期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的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首次发现经警告后2月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或备案,并且期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的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首次发现经警告后3月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或备案,或者此期间内营业时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 ||||
6.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经公安机关处以2次以上停业整顿或者同时违反2项以上规定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7. | 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吊销许可证 |
8. |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吊销许可证 |
9.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刑事案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刑事案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含)以上,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刑事案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10.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变更事项后不到3个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警告 |
变更事项后超过3个月仍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首次经执法部门警告后1个月内尚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 1年内发生3次以内,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 | 警告 | |||
1年内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时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1年内发生3次以内,并且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 | |||
1年内发生3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11.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 | 1年内发生3次以内,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刑事案件、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 |
1年内发生3次以上或营业时间内发生刑事案件等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营业日志 |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相关记录记录不全或留存时间不足的并且营业时间内未发生刑事案件、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警告 | |||
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相关记录记录不全期间发生刑事案件等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12. | 对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警告 |
13. |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娱乐场所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 |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 |
娱乐场所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 |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14.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三)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 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 首次发现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1年内发现2次的 | 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年内发现3次(含)以上的 | 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首次发现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年内发现2次的 | 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年内发现3次(含)以上的 | 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5.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娱乐场所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的,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 首次发现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年内发现2次的 | 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年内发现3次(含)以上的 | 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或者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 警告 |
17. | 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 首次发生 | 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年内发生2次的 | 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年内发生3次(含)以上的 | 处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8.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 无违法所得的 |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 无违法所得的 |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无违法所得的 | 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19.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无违法所得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20. |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 | 无违法所得的 |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 | 仅变更演出名称未重新报批的 | 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变更演出时间、地点或场次未重新报批的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同时存在下列2项以上行为的:变更演出名称、时间、地点及场次未重新报批的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1.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违法所得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且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22.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无违法所得的 | 处5万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23. | 对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无违法所得的 | 处5万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含)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演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档次罚款,同时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