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体裁分类:事后公开发布时间:2021-09-03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巨自规 批后罚决字【2021】第3号
邢台德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你单位因在巨鹿县城规划区内西平街西侧建设的西王杨城中村改造项目7#、8#住宅楼,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万叁仟捌佰壹拾玖元贰角;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巨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户行:邢台银行巨鹿县支行,账号:8858812011000000024,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的,到我局领取缴款码。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巨鹿县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巨鹿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巨鹿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巨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