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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二批)自由裁量权基准

发布机构:官亭镇体裁分类:事前公开发布时间: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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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巨鹿县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二批)自由裁量权基准
序号原实施单位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责任主体下放方式自由裁量权基准
1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四条乡镇下放赋权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公益性建设 用地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5%以上10%以下;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工业用地或 经营性用地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 (3)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公益性建设 用地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 (4)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工业用地或 经营性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20%以上40%以下; (5)对擅自将基本农田改为建设用地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 的30%以上50%以下。
2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五条乡镇下放赋权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30元;
2、非法占用耕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 以上30元以下; 3、非法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 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 4、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 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
3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六条乡镇下放赋权(1)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涉 及国有土地10亩以下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涉及耕地 以外的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 地,用于非经营性用地10亩以下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 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
4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乡镇下放赋权1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30元;
2、非法占用耕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 以上30元以下; 3、非法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 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 4、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 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
5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乡镇下放赋权
6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一条乡镇下放赋权
7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将集体经营部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二条乡镇下放赋权
8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处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乡镇下放赋权2、非法占用耕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 以上30元以下; 3、非法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 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 4、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 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
9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乡镇下放赋权
10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建物重建、扩建的处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乡镇下放赋权
11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乡镇下放赋权
12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进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乡镇下放赋权
13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进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乡镇下放赋权
14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乡镇下放赋权
15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乡镇下放赋权
16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采矿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乡镇下放赋权
17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乡镇下放赋权
18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十九条乡镇下放赋权
19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自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乡镇下放赋权
20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乡镇下放赋权
21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乡镇下放赋权
22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乡镇下放赋权
23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二十三条乡镇下放赋权
24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非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乡镇下放赋权
25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乡镇下放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