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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乡镇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

发布机构:巨鹿镇体裁分类:事前公开发布时间: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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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及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

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实施

行政处罚的案件。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参照执行,也可以根据

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环境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标准。

第三条 裁量原则

(一)法定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严格

限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除有法定的加

重或减轻处罚情形外,一律不得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的处罚额度。

(二)公正、公开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过罚相当,

并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

事人意见。

(三)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

(四)综合裁量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

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性质、后

果等情节后作出裁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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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裁量方式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用百分比模式,根据违法行为设定

的裁量因素,按照不同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各项裁量因素

的百分值。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全面考虑

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

响;

(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

改正措施及效果。

第五条 罚款金额的计算

生态环境部门裁定处罚金额时,首先确定裁量方式中各

项要素的百分值,再进行累加,然后乘以违法行为最高法定

罚款上限,最后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罚款金额=百分值之

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方式得出具体

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

限。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者社会影响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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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三)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四)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

员现场检查的;

(五)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

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环境违法的;

(六)其它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对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案件,经行政执法机构集体研究

讨论后,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值,但

增加的百分值一般不超过裁量额度的 30%。从重处罚后处罚

的金额应以最高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它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对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条件的案件,行政执法机构集

体研究讨论后,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百分

值,减少的百分值一般不超过裁量额度的 20%,且从轻处罚

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

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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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未批先建”但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

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审批,配套建设的

环境保护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

标排放的,调试运行三个月内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

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验收的。

(三)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 6 个月,主动停止

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的,对个人免予处罚。

(四)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

不正常运行,24 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

染物排放,且已联网的在线监控企业日均值未超标的。

(五)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

于等于 0.1 倍,或者 pH 值大于等于 5 且小于等于 10 的或者

噪声超标在 1 分贝以内,首次出现,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

放的。

(六)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

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

的;

(七)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 0.1 吨,经现场

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

(八)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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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照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储备必要的

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及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且 3 年

内未突发环境事件的,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及时完成整改

的。

(十)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

全,首次发现,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

作假行为)。

(十一)未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发现,焊机不

超 2 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十二)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环境

污染后果的情形。

执法人员必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

危害程度进行全面调查,严格履行立案调查程序,对符合免

予处罚条件的案件,应经行政执法机构集体研究讨论。环境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两年期限从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

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

日起计算。

第九条 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

环境违法行为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程度主要从以

下几个方面判定:

(一)环境违法行为是否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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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引起不良社会反响造成群众举

报投诉;

(三)环境违法行为是否造成舆论影响;

(四)污染物排放去向是否为一、二类功能区或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或Ⅰ、Ⅱ、Ⅲ类水体;

(五)企业的规模大小、经济承受度;

(六)是否造成土壤、植被、水体、景观等生态环境污

染或破坏;

(七)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情形。

第十条 裁量使用要求

同一时期内,对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相类似的同一类型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

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

节适用处罚。

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

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

款数额高的规定执行。

实施了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必

然牵连关系的,应当选择处罚较重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并

给予处罚。

实施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之间不存在必

然牵连关系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依法给予相应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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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调取有关环境违

法行为和情节的证据,在提交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材料

前,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违法整改情况及时开展复

查,根据裁量方式提出政处罚的具体建议,经集体讨论确定

最终罚款金额。

对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

当在案卷中附具理由。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

在不同法律法规中,对同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不同

规定的,在适用法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上位法与下位法的规定完

全一致的,均可适用;下位法对上位法作出细化规定的,适

用下位法。

(二)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新法优先旧法。

第十二条 处罚告知

在告知当事人环境行政处罚有关违法事实、证据、处罚

依据时,应一并告知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依据及其陈述申

辩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时对处罚裁量适用提出异议的,应

当对异议情况进行核查并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 处罚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行政处

罚裁量的适用依据和理由,以及对当事人关于裁量的陈述申

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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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其他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裁量标准所指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

本数。

未列入本裁量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参照本裁量标准的

裁量方法,通过横向比较进行综合裁量。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裁量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

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冀环办字函〔2019〕356 号)同时废止



附件:自由裁量权.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