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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主要审计文书种类

发布机构:审计局体裁分类:事前公开发布时间: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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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切实履行审理职责,规范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各业务股(中心)直接实施的审计项目审理工作。

业务股(中心)实施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或移送处理书的,适用本办法;只出具审计调查报告、综合报告、专题报告以及其它行政公文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局审理室依法对业务股提交的审计项目资料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业务股应在现场审计结束30个工作日内向审理室提交审计项目资料,予以审理。审理室应当自受理审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工作。

遇有重大审计项目或市局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的审计项目,局法规股、审理室组织审理工作与审计工作同步进行:一般应在审计通知书下达10个工作日内,审计组向审理人员报送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现场结束10个工作日内,审计组向审理人员报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取证、审计工作底稿等资料;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由业务股按规定程序向局审理机构提交所有审计项目资料予以审理。

需要同步审理的审计项目,局法规股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后确定。

第五条  审理工作一般采取报送审理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到审计现场进行审理,或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直接到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第六条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如召开征求意见会的,应当安排审理人员参加会议。有关审计组应提前2天通知审理室,审理室视情况安排审理人员参会。

第七条  业务股向局法规股审理机构提交审计项目资料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的主审)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进行审核,签署予以确认意见,并对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讨论过程及其结果作出会议记录。

2、审计组编制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移送处理书等代拟稿,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提交主管业务股复核,业务股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3、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当在主管业务股复核基础上,报经责分局审核,经责分局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八条  业务股提交审理的审计项目资料包括:

1、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

2、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工作记录(调查了解记录、会议讨论记录等);

3、审计组审计报告(即征求意见稿);

4、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5、业务股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

6、经责股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核意见;

7、代拟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

8、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9、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局审理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开展审理工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2、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5、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6、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条  审理室审理后,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2、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

3、审理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审理室可以提请召开审理业务会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4、审理人员应当对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对审理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经法规股股长确认后,出具审理意见书。

5、审理室将审理意见书及审理意见采纳情况,报送主管局长,并报送局长审阅。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审理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由业务股根据业务会议记录,起草审计业务会议决定,据以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由局长签发后,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发文手续。

经局长授权,不需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的审计项目,主管局领导审定后,业务股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发文手续。

第十二条  审理室应当将审理过程形成的资料存入审理文书档案,审计组应当将审理意见书归入审计项目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