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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民政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机构:民政局体裁分类:事前公开发布时间: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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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确保执法人员对违规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依法依规进行,特制定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请执法人员遵照执行。

一、处罚范围

(一)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予以撤销登记处罚,逾期半年不接受年检的,予以警告处罚。

(二)社会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

1、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书、印章的;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5、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6、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社会服务机构财产的;

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获取收入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8、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活动,情节轻微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解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解散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和违法所得;对责任人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

社会服务机构有前款所列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前款第(七)项情形的,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退还财产,给社会服务机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二、处罚程序

1、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为送达。

2、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为送达。

3、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自送达公告发出之日起,印章和登记证书作废,请于公告期满30日内将登记证书(含正、副本)和印章上缴至邯郸市民政局。

4、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邯郸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执法时调查取证。需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收集证据。调查终结,承办人写出调查终结报告